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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食品添加劑 二氧化碳

      產品標準 GB 1886.228-2016
      質量標準

       

      項 目   指 標
      氣態二氧化碳 液態二氧化碳 固態二氧化碳
       二氧化碳含量,%(m/m)≥ 99.9 99.9 ——
       水分,(µL/L)≤ 20 20 ——
      氧,(µL/L)≤ 30 30 ——
      一氧化碳,(µL/L)≤ 10 10 ——
      油脂,(mg/kg)≤ —— 5 13
      蒸發殘渣,(mg/kg)≤ —— 10 25
       一氧化氮,(µL/L)≤ 2.5
       二氧化氮,(µL/L)≤ 2.5
       二氧化硫,(µL/L)≤ 1.0
       總硫(除二氧化硫外,以硫計),(µL/L)≤ 0.1
       總揮發烴(以甲烷計), (µL/L)≤ 50(其中非甲烷烴20)
       苯,(µL/L)≤ 0.02
       甲醇,(µL/L)≤ 10
       乙醛, (µL/L)≤ 0.2
       環氧乙烷,(µL/L)≤ 1.0
       氯乙烯,(µL/L)≤ 0.3
       氨,(µL/L)≤ 2.5
       氰化氫,(µL/L)≤ 0.5

       

      產品用途 主要用于碳酸飲料,也可用于食品加工、食品保鮮及貯存等。
      包裝、 標志、貯存、運輸
        充裝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的鋼瓶和運輸貯槽(車)應符合國家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、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和GB 5099、JB 6897、JB 6898標準。
        鋼瓶或運輸貯槽(車)充裝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的充裝量和充裝壓力應符合GB 14192規定。對于公稱工作壓力20.0MPa的氣瓶,充裝系數為0.74Kg/L; 公稱工作壓力15.0MPa的氣瓶,充裝系數為0.60Kg/L;
        充裝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的鋼瓶和運輸貯槽(車)應專用,按GB 7144的規定,表面漆色為鋁白色,并有明顯的"食品添加劑"字樣。
        用戶將空瓶或運輸貯槽(車)返回生產廠時, 鋼瓶或運輸貯槽(車)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留有余壓,并不得低于0.2MPa。
        液體二氧化碳鋼瓶應豎立式存放在陰涼、通風、干燥處,所有充裝二氧化碳的容器都應避免受熱或在日光下曝曬。
        生產廠應保證鋼瓶裝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的貯存期,從生產之日起為一年。罐(槽車)裝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的貯存期,從生產之日起為六個月。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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